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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教化科教誨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8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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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志工服務考核規定:
(一)志工每年至少入監服務 12 小時,志工管理者每月應製作志工服務
      時數紀錄供備查。
(二)志工考核小組每年 12 月底審查志工服務成效,依據志工之身心健
      康狀況、品行道德、學識專業、服務熱忱、服務時數及個人重大具
      體優劣事蹟,審查情形得為志工解聘或不續聘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