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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教化科教誨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8 月 03 日
11
十一、志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監方得先予以停聘,經志工考核小組決議
      ,陳奉典獄長核准後,解除聘任:
  (一)涉刑事案件經檢察官起訴者。
  (二)不當言行妨害監獄聲譽者。
  (三)嚴重違反入監服務應遵守之事項者。
  (四)服務成效審查情形不佳者。
  (五)其他足以認為嚴重影響監獄及入監服務志工形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