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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04 日
7
七、本署設置首長電子信箱,受理人民以電子郵件陳情,並由研考科登記
    後,陳報書記官長及檢察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