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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04 日
3
三、本署設置「陳情請願疏處小組」,由檢察長指定主任檢察官 1  人、
    書記官長、政風室主任、研考科科長、法警長組成之,由主任檢察官
    擔任召集人,書記官長任副召集人,由政風室主任為秘書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