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04 日
13
十三、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惟仍予以登記,以
      利查考:
  (一)無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及地址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陳情事項非本署主管業務,或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