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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3 月 15 日
第 6 條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得告知被告、犯罪嫌疑人、
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關於偵查不公開之規定,並得曉示如公開或揭露
偵查中所知悉程序或內容對案件之可能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