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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受刑人獎狀核給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8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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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施方式:
    本監受刑人在作業、教化、操行能保持良好表現者,依實際表現客觀
    審查,發給獎狀,以提升受刑人榮譽感及自我肯定。
(一)文康、藝文競賽成績優異及學生班、技訓班學業成績優良者,獎狀
      由教化科簽核。
(二)作業技能項目競賽成績優異者,獎狀由作業科簽核。
(三)生活競賽及工場佈置競賽成績優異者,獎狀由戒護科簽核。
(四)全監性比賽獎狀,依核定之比賽計畫所訂人數核給。
(五)獨立參加區域性或全國性比賽之成績獲佳作以上者,依比賽性質,
      由相關科室簽核;同一作品參加不同層次之比賽,重複符合核給獎
      狀資格者,獎狀之核給以 1  次為限。
(六)戒菸受刑人依「受刑人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辦理獎勵,由戒
      護科場舍主管簽核;若受刑人於獲頒獎狀後有停止戒菸情事者,經
      查屬實,獎狀予以撤銷。
(七)投稿部分依「本監收容人投稿獎勵規定」辦理,由教化科簽核。
(八)有其他特殊貢獻或善良行為,足為他人表率,經簽核奉典獄長核可
      後,發給獎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