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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
第 5 條
各機關辦理職務評定時,應本綜覈名實,綜合其學識能力、品德操守、敬
業精神及辦案品質等予以準確客觀考評,並據以填載職務評定表。
職務評定表格式,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