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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實任檢察官申請停止辦理案件及從事研究或司法行政工作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101 年 07 月 05 日
第 3 條
實任檢察官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準用
第七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停止辦理案件者,應向服務機關提出下列文件
,並經該機關核准且加註意見循行政程序報送本部核定:
一、最近三個月之戶籍謄本正本。
二、試署及格予以實授之銓敘部審定函。
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出具身體衰弱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