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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監視系統影像調閱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1 年 0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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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管理單位為政風室,管理單位應指派專人管理並負責系統操
    作,其他人員非經許可不得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