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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開放檔案應用須知
廢止日期:民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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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案件受理後,由檔案管理單位會請業務承辦單位審核准駁與否及
    提供審核意見,最遲於受理之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
    結果;如有補正資料者,自補正之日起算。
    本分署審查申請案件,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
    7 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得駁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