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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開放檔案應用須知
廢止日期:民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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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應用處所,並應於當日歸還。前項檔
      案之歸還,應經本處承辦人員點收無誤後,始將身份證明文件交
      還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