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申請人以電匯方式預繳檔案應用費用者,請匯入本署帳戶:(戶名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 301 專戶,臺灣銀行高雄分行帳 號:011036050235),提出繳款証明,業務承辦單位查閱無訛後, 始郵寄收據及複製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