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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暨少年觀護所推動志願參與服務工作(志工)實施計畫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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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考核與獎勵:
(一)考核:
      1.志工之簽到、簽退等出勤狀況由人事室予以考核,其他服務情形
        由戒護科置專責人員考核並輔導志工自我管理,促進志工與各有
        關業務單位之協調合作。
      2.舉凡服務態度、服勤狀況、電話禮貌等服務項目以不定期方式抽
        測執行情形,務求品質優良,作為繼續延聘之依據。
(二)獎勵
      1.每年對於表現特優志工,依內政部訂頒「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之
        相關規定獎勵之。
      2.有特殊優良事蹟之志工,不定期簽請所長予以公開表揚或報請法
        務部或其他有關單位表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