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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審查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金支付對象及支用查核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6 年 0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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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署由執行祕書及和股書記官負責統計各該公益團體已、未受補助之
    金額,並按補助金額之多寡建立排序表,該排序表每月送交各檢察官
    參考。如已達補助上限,執行秘書應會知檢察官停止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