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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0 月 04 日
10
十、承辦人員辦畢之案件最遲應於 5  日內逐件依照歸檔清單上所列之序
    號由上而下排列彙齊後,併同歸檔清單送交檔案室,檔案室必須於收
    件當日或次日點收完成後,於歸檔清單上蓋收件日期章,以釐清收件
    日期與點收責任。除歸檔案件有延後歸檔之必要時,經簽請權責長官
    核准後,始得延期歸檔外,請承辦人員於期限內辦理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