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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勒戒費用收取作業規定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3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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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收取之勒戒費用經清查繳款之案件為繫屬行政執行機關者,應將其自
    行收納款項收據收執聯正本(或與正本相符之影本)寄發給該管轄行
    政執行機關,辦理變更或撤銷行政執行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