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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志願服務計畫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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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應遵守事項:
(一)尊重收容人人格,並注意其身分之保密。
(二)不替收容人傳遞物品。如經典獄長同意得對其提供書籍或其他用品
      。前項之書籍、物品應經檢查後方可交予收容人。
(三)發現管教上應加注意與改進事項時,應先與機關管教人員或相關承
      辦人員聯繫。
(四)實施個別輔導或團體活動應注意戒護安全。
(五)從事服務應配合本監作息時間,但經典獄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六)未經典獄長許可,不得對外發表有關矯正機關與收容人之資料。
(七)未經典獄長許可,不得代收容人對外傳遞訊息或與外界聯繫。
(八)應避免與收容人或其親屬有財物往來或合作事業等關係。
(九)不得假藉本監名義在外招搖撞騙或從事非法活動。
(十)其他依志願服務法、志工倫理守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專
      業人員倫理守則等應遵守之義務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