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強制工作受處分人累進處遇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11 年 01 月 03 日
4
四、受處分人違背紀律受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十條之處分,並依保安處分
    累進處遇規程第十一條第二項扣減成績分數者,除作業分數核實計算
    外,責任觀念及意志、操行、學習成績分數,依未違規前最後一個月
    之各項分數,參酌下列標準核給:
(一)扣減成績分數達 5.0  分以上者,核低 1.5  分。扣減成績分數
      3.0 至 4.9  分者,核低 1.0  分。若無足分可核低時,應給最低
      分數 0.1  分。
(二)扣減成績分數 2.9  分以下者,核低 0.5  分,若無足分可核低時
      ,應給最低分數 0.1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