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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法醫鑑識展示館參觀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10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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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入館之機關團體或民眾,以具有法醫、法律、醫學或鑑識等專
      業背景者為原則,可於預定參觀日之二週前申請,由法務部法醫研
      究所網站下載參觀申請表後,以傳真、電子郵件或公函方式向本館
      申請。非機關團體之申請者,除填寫前述參觀申請表外,應另填寫
      參觀人員基本資料表,以供審核。
(二)本館收件審核三日後,回復申請人審核結果。
(三)參觀之機關團體或民眾請於預定參觀時間,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本
      館辦理參觀手續。
(四)申請入館參觀之機關團體或民眾,因故取消預約或更改參觀日期者
      ,應於參觀前二日通知本館。
(五)如遇不可抗力因素等,無法如期參觀者,應通知本館另行安排參觀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