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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圖書室借閱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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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圖書賠償方式:
(一)購買與原書相同之新書賠償。
(二)無法購買原書籍時,在接獲輔導科通知後,應於一個月內賠償原書
      價,逾期未賠償者,由保管金扣繳。
(三)扣繳保管金之款項,應作為日後所內購書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