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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圖書館管理及使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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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前項賠償之國內圖書資料應於借期截止日起一個月內,國外圖書
        資料應於四個月內,購得賠償之,若屬無法購得時,則應一個月
        內繳清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