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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試務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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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須知用詞,定義如下:
(一)試場:指舉行各科目測驗之場所。
(二)監考人員:指考試期間依本試務規定監督與維護試場秩序之人員。
(三)扣考:指扣留應考人之試題、試卷,並禁止其繼續應試。
(四)扣分:指扣減違規應考人違規科目所得分數。
(五)不予計分:指違規應考人已應試科目不予計算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