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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收容人就醫費用催繳結報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9
九、收容人因病就醫後,如無力繳納相關費用,機關應即通知家屬至醫院
    支付醫療費用,惟收容人及其家屬皆表示因清寒無力繳納自行負擔費
    用,經收容人、家屬主動洽詢相關社會資源、機構(醫院、健保局、
    社會團體)尋求協助未果有據,或經矯正機關代為洽詢相關社會資源
    亦未果有據時,矯正機關得備妥相關證明文件以收容人疾病清寒醫療
    補助支應,惟不得於不確定之狀態下(如家屬有意思表示支付該收容
    人之醫療費用或家屬正籌措醫療經費中),或收容人符合健保法及社
    會救助等相關救助規定條件時,即逕行以收容人疾病清寒醫療補助支
    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