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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遴調服務員及視同作業收容人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10
十、各矯正機關因業務需要,暫時遴調具有特殊專長之收容人,得由調用
    單位主管敘明三個月以內之調用期間、工作事項及地點等,經機關首
    長核定後遴調,不受第二點至第四點之限制。
    各調用單位因應服務員釋放前之業務銜接,得遴調符合第二點規定之
    收容人擔任學習服務員,程序如下:
(一)依第五點第一項規定遴調,面試人員並應註明調用期間及遞補缺額
      。
(二)調用期間不得逾一個月,且人數不得逾該調用單位服務員配額之五
      分之一。
(三)學習期間屆滿前,調用人員應敘明理由簽請機關首長核定補實缺額
      或不予遴調。
    前二項收容人之調用及撤換情形,應每月列冊提報監(院、所、校)
    務委員會會議備查,並應依第六點至第九點規定管理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