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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辦理收容人寄(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8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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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觀察勒戒人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規定不得送入飲食,但送
    入必需物品,可適用寄(送)入物品之處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