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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明陽中學辦事細則
廢止日期:民國 111 年 02 月 11 日
第 8 條
總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物、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之管理。
三、學生入校、出校之登記與攜帶物品之受付及保管。
四、學生指紋、照相、名籍簿、身分簿之編製及管理。
五、糧食之收支、保管、核算及造報。
六、公產及公物之管理。
七、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八、學生死亡及遺留物品處理。
九、不屬其他各處、隊、室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