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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輔育院辦事細則
廢止日期:民國 111 年 02 月 11 日
第 4 條
少年輔育院設下列科、室:
一、教務科。
二、訓導科。
三、衛生科。
四、總務科。
五、人事室。
六、政風室。
七、會計室。
少年輔育院得設女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