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管教人員廉政規範
廢止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5
五、一般規範及自我要求
(一)管教人員執行勤務因人、時、地具特殊性,除超乎自持性外,亦盡
      可能限縮本身生活圈,凡事單純化並依法行政。
(二)管教人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利、方法、機
      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利益。
(三)管教人員與收容人及其親友間不得要求期約、收受或與其職務有利
      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屬公務禮儀、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得受
      贈之。
(四)管教人員遇有被動受贈財物時,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1.收容人或其親友,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應予簽報
        其長官會知政風單位並即交政風單位處理。
      2.與其無職務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其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
        準時應予受贈之日起三日內簽報其長官,必要時並會知政風單位
        處理。
(五)下列情形推定為管教人員之受贈財物:
      1.管教人員之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者。
      2.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本人或前款之人者。
(六)不應參加收容人或其家屬或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但有
      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在此限:
      1.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2.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3.因同仁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
        、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七)受邀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及職務具
      特殊性,仍應避免。
(八)除因公務需要經報請長官同意,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外,不得涉足
      不妥當之場所並嚴禁與收容人及其家屬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
      關人員為不當接觸。不妥當場所之定義:以行政院訂頒「公務員廉
      政倫理規範」參酌內政部 85 年 1  月 22 日 85 警署督字第 484
      6 號函所列舉範圍。
(九)遇有請託關說時,應於三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單位。
(十)除依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業務。
(十一)應儘量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
        人。如確有必要者,應知會政風單位。
(十二)管教人員違反本規範經查證屬實者,依相關規定懲處;其涉及刑
        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