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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辦理收容人寄(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6 年 06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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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施方式:
    參照法務部 99 年 10 月 1  日法矯字第 0990902391 號函。
(一)送入飲食:
      1.寄(送)入飲食,應經檢查,每次不得逾二公斤。
      2.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妨害機關紀律者,不
        許送入,例如含有酒精成分或未經煮熟之飲食。
      3.送入之飲食為「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
        者,不許送入:
     (1)茶葉。
     (2)結晶狀或粉狀(如鹽、糖、奶粉)食物、流質食物及冰凍食物
          。
     (3)未切(剁)之魚、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但由送入者剁塊
          、切塊、切片、切段後,可准予送入。
     (4)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
          入。
     (5)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
          除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6)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
          用之飲食。
     (7)水果經切開或撥開後,可准予送入。
     (8)檢查過程將破壞原有外觀或口感風味之食物,經機關同仁告知
          檢查方式及可能結果後,送入者仍同意檢查者,可准予送入。
(二)寄(送)入物品:
      1.符合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第 2  款(羈押法施行細則第
        85  條第 2  款)所列舉之品項及數量之必需物品,得於辦妥接
        見登記後,逕由接見窗口送入;若家屬無法親送,亦可由收容人
        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以寄送包裹方式寄入。
      2.收容人有特殊需求之物品(如醫療復健器材、柺杖等),須由收
        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由接見窗口送入或以寄送包裹
        方式寄入。
      3.僅寄物而不接見者,仍計入接見次數,所送入之飲食、物品,檢
        查人員應先予檢查並告知檢查結果,但在檢查完畢前,請寄物人
        暫勿離開候見室,以便取回未符合規定之物品,否則不另行通知
        發還,並依監獄行刑法第 71 條第 1  項規定,得經監務委員會
        決議沒入或廢棄之。
(三)書籍雜誌:
      1.其內容有礙於受刑人改過遷善(被告之羈押目的)者,不許送入
        。
      2.禁見收容人家屬不得(寄)送入有關新聞時事之書報、刊物。
      3.送入之書籍、雜誌經登錄,並於封面書寫收受收容人姓名、刑號
        ,送交教化科檢查經蓋檢查章後,再發送收容人。
(四)藥品:
      1.收容人用藥,以監內醫師看診後開立藥品為主,若有必要經報告
        核准後,始准監外送入,限合法醫療院所醫師開立之藥品處方箋
        。
      2.送入人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並應附送入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