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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收容人家屬辦理接見寄(送)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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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飲食:送入之飲食,以菜餚水果為主,並應經檢查後始可送入,且每
    次不得逾二公斤,有關送入飲食處理之原則如下:
(一)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妨害機關紀律者,不許
     送入。
(二)送入之飲食為茶葉、結晶狀或含有粉狀食物、流質食物及冰凍食物
      ,不許送入。
(三)送入之飲食經客觀認定係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
      之飲食,不許送入。
(四)送入之飲食為未切(剁)之魚、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不許送
      入,但由送入者剁塊、切塊、切片、切段後,可准予送入。
(五)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不許送入,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
      准予送入。
(六)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不許送入,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
      袋,並去除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七)未經切開或剝開之水果,不許送入,但經切開或剝開後,可准予送
      入。
(八)檢查過程將破壞原有外觀或口感風味之食物,不許送入,但經告知
      檢查方式及可能結果後,仍堅持送入且同意接受檢查者,可准予送
      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