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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辦理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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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檢察官如認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之再犯危險已顯著降低,應儘
        速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停止強制治療。最遲自收
        受刑後強制治療處所依第二十三點之規定檢送之相關資料時起不
        得超過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