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公發布日:民國 98 年 04 月 22 日
第 4 條
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
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