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校編制內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 (一)本人或配偶曾承購公有眷屬房屋、基地者或獲政府補助購置住宅者 。 (二)本人、配偶、未婚之未成年子女及年滿二十歲以上在學且無職業或 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或身心障礙不能自謀生活之未婚成年子女於 距離本機關二十五公里以內有自用住宅者。但本人或配偶未曾獲政 府補助購置住宅於上開地區因職務或其他特殊原因經機關首長核准 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