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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檔案及行政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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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檔案及行政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廢止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12 日
12
十二、申請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閱覽處所,並應當日歸還。 前項歸還,應經本所檔案管理人員點收無誤後,始將身分證明文件 交還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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