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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9
九、申請人應用檔卷,應保持檔卷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卷。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卷。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檔卷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