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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113 年 03 月 18 日
第 3 條
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防制跨國(境)人口販運事項,得
補助國內非政府組織,與國際組織或跨國(境)人口販運來源(目的)國
之相關機關、組織進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