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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23 日
5
五、承辦股及業務承辦單位受理檔案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
    依規定辦理檢調,並擬妥檔案應用審核表(如附件二),簽報檢察長
    (或經授權之人員)核示。
    申請案件之准駁,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必要時,得
    予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逾十五日,並以延長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