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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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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申請應用之檔卷,不得攜出閱覽處所,並應當日歸還,且經本署承
      辦人員點收無誤後,始交還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