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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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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應用檔卷時,申請人有前述所列情形者,本署得停止其應用,並記
      錄之。情節重大者,得依法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