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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收容人申請郵包寄入管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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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寄入物品之種類與限制
(一)寄入物以日常生活必需、保暖、清潔及文具用品為主,並應以實際
      需要之平價民生用品為原則,高價位、奢侈品均不宜寄入;乳液、
      化妝品、保養品、含有揮發性物品及藥品不得寄入。
(二)有特殊情形者,以報告核准後准予寄入,但仍以日常生活必需之用
      品為限。
(三)收容人欲申請郵寄書籍、雜誌者,應依郵包規定辦理,每次以 3
      本為限,且不得有妨害監獄紀律或有礙收容人改過遷善之內容。
(四)直接向出版社訂購或長期訂閱之圖書雜誌,須由收容人以書面報告
      併呈訂閱單(註明發行公司名稱、書籍名稱、訂閱之起迄期限)經
      核准後,送戒護科查考憑辦。未經核准而寄入者,一律拒收退回;
      無法退回者,銷毀處理。
(五)詳細准寄物品之品名、數量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