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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101 年 09 月 20 日
第 7 條
候補、試署檢察官之服務成績,分別就其辦案書類、品德操守及敬業精神
考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