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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修正日期:民國 99 年 07 月 30 日
5
五、公務員遇有受贈財物情事,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除前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
      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於
      受贈之日起三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
(二)除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
      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簽報其長
      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
    各機關(構)之政風機構應視受贈財物之性質及價值,提出付費收受
    、歸公、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