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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延聘志工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5 年 08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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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為貫徹志願服務法之施行,鼓勵民間參與志願服務,有效運用社會人
    力資源協助本所教化、技藝等矯正教育,提升矯正效能,鼓勵收容人
    改悔向上,協助收容人重新賦歸社會,特訂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