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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辦理學生就業輔導工作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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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實施內容:
一、邀請廠商及企業主參訪學生之技能訓練與矯正教化情形,以提高其僱
    用學生之意願與信心。
二、提供學生就業資訊及訓練與實作經驗。
三、善用資源與傳媒工具,宣傳學生所具專長證照及人力資源,並列冊記
    錄。
四、積極尋求與廠商、企業主就業合作,輔導其謀職就業。
五、舉辦技訓成果發表展覽活動及座談會。
六、加強學生實務操作經驗,以應未來之就業準備及實務需求。
七、安排個別或團體就業輔導活動,以建立學生正確之工作態度、求職技
    巧、職場觀念職場倫理及職業道德。
八、與當地更生保護分會舉辦就業輔導活動。
九、配合更生保護會輔導受保護人就業,協助辦理學生出院之就業輔導。
十、加強學生出院之定期追蹤與輔導,每季建立成功個案名冊。
十一、其他有助學生就業之具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