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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愛心服務社設置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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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項所稱眷屬,係指父母、配偶及子女,同一慰問對象及事由並以一
    次為限。
    各單位同仁發生慰問事故時,該單位主管應迅即填寫申請表(如附件
    )陳報檢察長指派或由單位主管代表會同相關同仁前往慰問並予必要
    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