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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防範監院所收容人脫逃具體措施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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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戒護收容人外醫,不得任其脫離視線,並應寸步不離,不論如廁
        、沐浴、醫療均應同仁在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