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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人員專業倫理守則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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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矯正專業人員應以尊重、溝通方式辦理矯正工作,且對其因職務而知
    悉之收容人隱私,應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