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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圖書室管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10 年 09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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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書內請勿圈點、批註,若有遺失或嚴重污損應負損壞賠償責任;如
      原書無法購得,應以原書價之同類書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