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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聘任志工管理與考核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11 年 0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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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志工之遴選條件:             
(一)性別不拘。                    
(二)二十三歲以上熱心公益,身體健康,具輔導相關知識及經驗,退休
      教師或矯正人員得優先聘用,任期為 2  年,任期內表現優良者,
      期滿得報請法務部核准後續予聘用。
(三)品德良好,五年內無不良素行紀錄者。 
(四)所從事之行(職)業不得有與矯正工作牴觸,或影響本院形象者。
(五)符合上述條件並填寫志工資格審查表經院長核可者。(如附件一)